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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找悦悦老师买保险,避免理赔的坑。“悦悦说险”第篇原创文章
作者I悦悦老师
最近在互联网闹得沸沸扬扬的拒赔案例:家住扬州仪征的张女士因交界性肿瘤与中宏人寿的拒赔纠纷,悦悦说险老师也有自己的观点。
一、什么是交界性肿瘤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交界性肿瘤:交界性肿瘤,一般是在界定于良性和恶性肿瘤之间的一种肿瘤,主要属于良性肿瘤类的,但是生长复发却像恶性肿瘤一样。如果出现了交界性肿瘤的疾病,也应该积极的治疗,但是交界性肿瘤还不像恶性肿瘤需要应用化疗、放疗等治疗方案,但是手术治疗疾病之后,肿瘤很快会复发或者出现侵袭,也使很多疾病无法给予根治。所以交界性肿瘤还是比较麻烦的肿瘤,在良性和恶性之间。
如果说良性肿瘤是白,恶性肿瘤是黑,那交界性肿瘤就是黑白不分,是灰色的。
二、案情介绍
搜索了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交界性肿瘤的理赔纠纷还是非常多的,今天就来分享一个中国人寿的“交界性肿瘤”的理赔纠纷。第一、投保情况:
年6月23日,原告于娟投保了国寿福终身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一份,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10万元,每年保费元,交费期间19年,交费期限自年6月24日至年6月23日。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利益条款中第三条约定: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侵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第二、出险情况:
年2月7日(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原告因患子宫医院行切除手术,出院情况:治愈。年8月12日,原告于娟因发现左耳后肿物5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腮腺多形性腺瘤,可见核分裂象,倾向低度恶性潜能”,行“左腮腺肿物切除术”,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适当运动;2、切口保持干燥;3、半月后来院放射治疗。原告后医院接受放射治疗。
第三、理赔情况:
原告于娟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年11月27日作出拒赔结论,认为,原告患腮腺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且投保前已发现其他肿块及其它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拒赔,合同终止,退还保费元。
三、判例介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关于原告于娟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2、关于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于娟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中,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主张其就《电子投保单》中载明的告知事项向投保人于娟进行过询问,于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的业务员未就《电子投保单》中载明的告知事项进行过询问,系业务人员勾选了相关选项,投保人直接签名。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是否进行询问及询问内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保险人就其是否进行询问及询问内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对原告进行了相关的询问,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对于《电子投保单》中载明的告知事项与投保人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的情况,并非由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所致。
此外,即使于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首先,作为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事由的构成要件,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未就“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原告于年所患子宫肌瘤已经手术治疗治愈,至今已近十年,期间并未复发,该患病史并不会影响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最后,原告所患的左腮腺多形性肿瘤生长期长,其并无相关医学经验,对于耳后肿物是否必然会患肿瘤缺乏判断能力。
结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的具体内容,未如实告知事项与健康和患病可能性的关联程度,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本院认为即使于娟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不足以影响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第一、原告所患左腮腺多形性肿瘤经诊断为倾向低度恶性潜能,该肿瘤不能简单以良性或恶性定义,本案涉及的低度恶性潜能肿瘤与恶性肿瘤极易产生歧义,不就该差别进行明确揭示将对投保人进行普遍性误导,被告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应当就上述差别进行揭示,使投保方对该项内容有全面了解,且不致产生理解歧义。否则就会发生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显失公平。
第二、原告所患左腮腺多形性肿瘤具有一定的生长性、转移性、复发性,治疗这种疾病的方法也主要是参照腮腺癌(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法,即在手术切除后辅以放射治疗。
第三、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的利益条款第五条释义重大疾病的约定分析,该保险条款是采取一般定义加排除的方式对恶性肿瘤进行释义,释义中没有明确低度恶性潜能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在排除的疾病中也没有列明低度恶性潜能肿瘤。
第四、前述利益条款释义恶性肿瘤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1.1恶性肿瘤的定义一致,《规范》在年修订版本中将3.1.1恶性肿瘤改为3.1.1恶性肿瘤-重度,增加了“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不在保障范围,由此亦可得出原、被告签订涉案保险合同时,未将低度恶性潜能肿瘤排除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邳州公司应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扣除已退回的保费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保险金元。
案号:()苏民初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年11月18日
四、悦悦老师最后的总结
交界性肿瘤,在旧规范下的重疾险产品还会有理赔争议。而在年修订版本中,已经明确将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排除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之内。新规范将在年2月1日正式实施,这就是为什么悦悦说险老师建议:“有重疾需求的,可以在这之前选择好重疾险投保”,因为2月1日之后投保重疾险,交界性肿瘤的理赔将不存在任何争议,直接就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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